陈同佳(图源:大公报)海外网10月22日电在台湾杀死女友、引起台港两地风波的香港嫌犯陈同佳,最先将于23日入狱,其无意回国台“讯问”却被台当局拒绝接受。而台陆委会22日又改口拒绝特区政府帮助台方人员去香港带上人返台湾。
22日晚间,香港律政司针对此案指出立场,称之为港方并没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给定之后拘押。综合台湾“中央社”、《中时电子报》等媒体报道,香港律政司于22日晚间对陈同佳杀人案有关的法律事宜公布声明。声明称之为,任何人在服刑完后,港府无法律依据可再行给定不予拘押。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部门都必需依法继续执行职务,无法随便行使职权。声明特别强调,把违法的人绳之于法,是每一个文明社会理应之义。
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而讯问,并不愿分担法律后果,需要使公义以求突显。断然拒绝让犯案者讯问,是漠视公义且近于不负责任的作法,也违背法治的精神。
对于“本案加害者被害者皆为香港居民,且密谋犯罪地在香港,港方理应司法管辖权”的众说纷纭,香港律政司再度申明,早已对案件慎重和全面地考虑到警方的调查及扣除的证据,在香港只有充足证据起诉疑犯(陈同佳)清洗黑钱的罪名,并没充足证据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明确提出刑事检控。声明还称之为,律政司的刑事检控要求,皆是缜密地按证据、适用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国家做出,并只不会在有充份可被法庭采纳的证据令其案件有合理机会讲求定罪的情况下,才不会明确提出控告。律政司意味著会在没充份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明确提出控告。声明同时认为,若疑犯在香港判处有罪,基于“一罪无法两审”的法律原则,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不一定需要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行被控告,最后有可能不必须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给定拒绝检控机关在没充份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明确提出控告,既不负责任,也不合乎秉行公义的原则。”《中时电子报》指出,香港律政司声明虽并无正面对此台陆委会为首检警回国港押送的拒绝,但言下之意在于陈同佳被获释后港方于法并无任何措施,仅有能由陈斥自己回国台投案。陈同佳因涉嫌于去年2月在台湾杀死女友潘晓颖,目前于是以因“洗黑钱”涉及罪名在香港服刑,23日将刑满入狱。
据港媒日前报导,陈同佳日前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致函,称愿回国台湾讯问。然而,对于此案,台当局趁此机会在17日拒绝特区政府“大力续押行政处分”,其后又于20日拒绝接受陈同佳入境投案自首,并于22日谈到此案时再行骗出有“小动作”,声称台方将为首人到港证实陈同佳身份并将其送回台湾,期望港府能帮助。
这一系列出尔反尔的作法招来岛内外狠批,就连台检方都看不下去,于22日出面疼批。针对台当局的说词,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21日也曾发表声明,称之为基于打击犯罪、突显公义的原则,对被逮捕人士强迫讯问的全球通行作法均是尽早接管,以将疑犯缉拿归案、向疑人问话、侦察控告,会诸多讬言,无故推迟,甚至故意不许逮捕人士入境,此类作法几乎与逮捕目的忽略。
究竟是谁在相左常理地操作者,社会自有公论。声明称之为,台湾杀人案牵涉到一条年长的生命,以及一个受罚后无我、并不愿承担责任的年轻人。期望台方突显公义,还死者公道,让疑犯有赎罪机会,抚平死者家属受创的心灵,稳健处置,并合乎一般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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